各會員單位:
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研究決定,對2017年元旦期間甲醇期貨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調整:
一、自2016年12月29日結算時起,甲醇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由原比例調整至9%,漲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調整至7%。
二、2017年1月3日恢復交易后,自第一個未出現單邊市的交易日結算時起,甲醇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恢復至調整前水平。
按規則規定執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標準的期貨合約,仍按原規定執行。
請各會員單位加強資金和持倉風險管理,提醒投資者強化風險意識,加強風險防范。
特此通知。
鄭州商品交易所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