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基金宣傳推介活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制作、使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加強對投資人的教育和引導, 積極培養投資人的長期投資理念,注重對行業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傳。
第四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可以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6 個月的除外。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過往業績的,應當同時登載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表現,展示的任意業績區間均應當超過 6 個月,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 6 個月以上但不滿 1 年的,應當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業績;
(二)基金合同生效 1 年以上但不滿 5 年的,應當包含自合同生效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三)基金合同生效 5 年以上的,應當包含最近 5 個完整會
計年度的業績;
(四)業績登載期間基金合同中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改變或者基金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予以特別說明。
第五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行業公認的準則計算基金的業績表現數據;
(二)引用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并注明出處, 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對于推介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等需要模擬歷史業績的,應當采用我國證券市場或者境外成熟證券市場具有代表性的指數,對其過往足夠長時間的實際收益率進行模擬,同時注明相應的復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 還應當說明模擬數據的來源、模擬方法及主要計算公式,并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
(三)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基金業績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業績表現數據應當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報告。
第六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諾產品未來收益。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經理過往業績的,應當客觀、準確登載該基金經理與產品投資相關的任職情況。相關過往業績原
則上應當覆蓋該基金經理管理的全部同類產品的過往業績,不得片面選取特定或部分產品、特定或部分區間過往業績進行宣傳。
第七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對不同基金的業績進行比較的,
應當使用可比的數據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并且有關數據來源、統計方法應當公平、準確,具有關聯性。
第八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附有統計圖表的,應當清晰、準確。
第九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評價機構評價結果的, 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評價結果引用的相關要求,列明基金評價機構的名稱及評價結果發布日期。應當注重基金評價結果的時效性,不得僅引用距離發布日期超過兩年的評價結果。
第十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管理人股東背景時,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管理人與股東之間實行業務隔離制度。
第十一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推介特殊基金品種的,應當對投資范圍、投資策略、風險收益特征等進行專門揭示。
第十二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有足夠平面空間的,應當加入風險揭示書。其他情況下,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須醒目、明確,方便投資人閱讀。風險揭示書的格式文本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負責發布和更新。
電視、電影、動態互聯網資料等形式的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包括為時至少 5 秒鐘的影像顯示,提示投資人注意風險并參考該基金的銷售文件。電臺廣播應當以旁白形式表達上述內容。
第十三條 基金產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傳推介材料中作為風險提示事項予以列示說明,但不得以不同
字體、加大字號等方式進行強調,不得作為銷售主題進行營銷宣傳。
第十四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含有基金獲中國證監會注冊內容的,應當特別聲明中國證監會的注冊并不代表中國證監會對該基金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推薦或者保證。
第十五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使用清晰的語言表述,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穩健、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唯一等表述;
(二)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坐享財富增長、安心享受成長、盡享牛市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或者忽視風險的表述;
(三)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四)詆毀、貶低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或者其管理的基金的過往業績;
(六)使用或者登載單位、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七)使用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禁止的內容;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合規審查機制。相關審查材料應當存檔備查。
基金管理人制作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管理
人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合規負責人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集中統一制作、使用宣傳推介材料,制作、使用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和合規風控負責人(或者合規風控人員)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
第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制作、內容、內部合規審查等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銷售辦法》等規定,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展業過程中登載基金、投資組合過往業績、歷史模擬業績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關于證券 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的補充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2 號)同時廢止。